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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海口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HAIK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KCIA

第二条 海口市建筑业协会是由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含管线、设备安装)施工、勘察、设计、检测、监理、监督、建材、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75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协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第九条 协会党组织在协会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协会的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探索新形势下特区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建设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参与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协会设监事会,由协会3名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协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从协会获取报酬。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海口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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